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浙万民代字(20 )第 号
甲方:
乙方: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路401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而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代理。
二、委托权限:
1、一般代理。
2、代为调查、出庭、提供证据、参加并接受调解、自行和解,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申请撤诉,代为签署相关文书,申请回避,代结诉讼费。
三、承办律师: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本次事务的承办律师。
四、律师费:双方协商在本合同签署日支付乙方律师费 整人民币。
五、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费用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费、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竞购产生的费用、评估费、税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乙方律师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利益;
3、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明确授权;
5、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再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非实际发生的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七、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3、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4、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相冲突。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日生效。一旦收到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办案费用和其它费用逾期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九、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不保证: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理解为乙方和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败诉的保证。
十一、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2、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 。
2、诉讼过程中,因撤销案件、法院裁定驳回,乙方所收取律师费不予退还。
十三、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
代表: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