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庆元县松源街道的周老板与家属一起来到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将一面题为“忠诚法律,不畏辛苦,尽职尽责,诚信服务”大红锦旗送给该所律师吴永林,感谢吴永林律师冒着酷暑,不畏艰难,依法维护张某某的人身自由权利。
2014年,嫌疑人张某某因经营服装店不善,导致大量服装积压,为处理积压服装,张某某就利用手机微信开起微店,通过微信发布服装广告和推销服装,为聚集微友,促进人气,张某某就在微信群上传10张淫秽图片和视频,致微友开始不断增多,不到半年,该微信群就增加到500多人,一些微友也不断在群里上传淫秽图片和视频。2015年5月22日,张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莲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25日,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吴永林律师在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会见嫌疑人张某某后,便向案件承办机关提出张某某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不大,嫌疑人家属也愿意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申请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取保候审,而公安机关未予同意。
案件承办机关在张某某刑事拘留28天后向某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吴永林律师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法律规定,在获悉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第一时间找到承办检察官,当面表达意见并递交书面材料,检察官当即表示将认真研究律师的意见,三天内予以答复。由于吴永林律师资料准备及时,申请理由较为充分,检察院第二天就答复同意律师关于不批准逮捕的申请。
6月26日,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当天,张某某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走出了看守所。吴永林律师认为: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以往相比,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度构建上十分重视辩护律师的参与,几乎在每个阶段都要求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可以说,刑事辩护面临新的机遇,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增多了,当然肩负的责任也更重了。